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謝佳宥 被告 殷耀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殷耀晨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謝佳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黃秀敏
法官謝茵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