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9號聲請人 李新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帝臣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