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4號聲請人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正 代理人 陳譓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宜遙┌───────────────────────────┐│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晨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1│10││├──┼────────┼──────┼──┼──┼──┤│0002│晨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3│1│10││├──┼────────┼──────┼──┼──┼──┤│0003│晨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4│1│10││├──┼────────┼──────┼──┼──┼──┤│0004│晨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8│1│6050││├──┼────────┼──────┼──┼──┼──┤│0005│晨杏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10│1│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