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奇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50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奇峰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