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奇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50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奇峰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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