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張元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朝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張朝凱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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