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正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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