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請人 陳輝榮中榮洗衣器材商行上列聲請人陳輝榮即中榮洗衣器材商行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輝榮即中榮洗衣器材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載釋明原因為「郵局送達之後,代收之後遺失」,則該系爭票據是否已由受款人收受,仍屬不明,請予以釋明,以明何人為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