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明志 (原名 陳沛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或受命法官之處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或處分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人別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處分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更正之欄位(人別欄)更正之內容1「抗告人即被告陳沛綺」之記載抗告人即被告陳明志(原名陳沛綺)2「居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1」之記載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段000號居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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