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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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原甫 (原名 劉祖馥 、 劉俋廷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原甫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