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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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田佩凡 被告 黃如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24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被告當庭填寫之撤回上訴聲請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