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陳家良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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