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昱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昱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昱平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少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五年確定,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撤緩字第3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2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少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五年確定,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撤緩字第3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於101年5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8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7月1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