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562號

原告 吳俞萱

被告 余紀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7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遠東」、「魯夫」、「斗音」成年人所組織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工作之車手。被告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3月14日以「解除錯誤訂單」為由,使原告信以為真,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17時27分、17時45分,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6元、5,123元,共55,109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於同日持上開帳戶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板耀)、新北市○○區○○路00號(OK-板橋自由)、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板明店)及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全聯-雨農店)提領一空,再將所提領之現金及提款卡依指示交付「魯夫」、「斗音」,藉此隱匿此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金流軌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5,109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參與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致原告受騙並因此受有55,109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並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致原告受騙並蒙受金錢損失55,109元,揆諸上開說明,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55,109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 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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