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6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宗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元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竊錄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