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6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宗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元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竊錄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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