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玉蘭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財物,
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及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偵查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竊得之鑰匙鑰匙2把,經濟價值低微,且被告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已足以適當評價被告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