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春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