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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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長化
楊國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