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因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7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2年12月25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為110年11月7日至111年5月21日,上述9罪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及受刑人意見(於聲請書上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罰金刑部分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9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112年5月29日同左112年7月10日附表編號1至7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所示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至3所示罰金刑部分之罪,業已執行完畢)2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幫助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57號112年6月5日同左112年7月20日5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2號112年8月29日同左112年10月12日6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59號112年10月6日同左112年11月22日附表編號8至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11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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