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張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家璧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9,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