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1248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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