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曾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玉蘭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56097元整及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560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