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157號聲請人 張文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裁定所示申報權利期間係「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後3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而聲請人於101年
9月11日即已將上開裁定刊登於臺灣新生報(見證物袋內臺灣新生報原本),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於101年12月1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其遲至101年12月13日始為本件聲請,已逾聲請期限,此觀諸本院收文戳之日期自明,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4626-0│1│230│├──┼──────────┼───────┼──┼──┤│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6010-2│1│36│├──┼──────────┼───────┼──┼──┤│0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8430-0│1│35│├──┼──────────┼───────┼──┼──┤│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9893-7│1│4│├──┼──────────┼───────┼──┼──┤│000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11335-4│1│42│├──┼──────────┼───────┼──┼──┤│0006│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13368-0│1│3│├──┼──────────┼───────┼──┼──┤│0007│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5362-4│1│24│├──┼──────────┼───────┼──┼──┤│0008│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1766-6│1│1│├──┼──────────┼───────┼──┼──┤│0009│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28151-3│1│33│├──┼──────────┼───────┼──┼──┤│0010│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0274-1│1│23│├──┼──────────┼───────┼──┼──┤│001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57352-0│1│43│├──┼──────────┼───────┼──┼──┤│001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75361-3│1│47│├──┼──────────┼───────┼──┼──┤│001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94554-4│1│61│├──┼──────────┼───────┼──┼──┤│001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3│├──┼──────────┼───────┼──┼──┤│001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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