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瓏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林瓏憲因
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執緝丙字第1350號、本院100年度執丙字第6121號,先後判處拘役55日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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