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原告即 郭倍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複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被告 郭俊億
郭豐緯 被告即 郭忠祐 反請求原告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反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