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00巷00號即收養人聲請人徐○○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於民國113年1月8日收養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表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生母丁○○於本院113年3月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1月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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