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琴珠 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35號),並依命提存擔保物(本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
99年度存字第1596號),茲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7835號、99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99年度存字第1596號提存書提存。惟該債券將屆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35號裁定、99年度存字第1596號提存書為憑,並經本院調取99年度存字第1596號提存卷宗核對無誤。核聲請人聲請變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足供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835號裁定所命提出之擔保,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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