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獲無罪之判決,且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並與親人共同生活,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目前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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