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16號原告宏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除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路○○○號6樓外,原告乃依兩造之承攬契約對被告提起訴訟,而兩造就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材料設備採購合約書為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