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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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五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