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34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至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3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