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錦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寶慶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3月2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新台幣)│││考│├──┼───┼───┼───┼─────┼─────┼──────┼─────┼─┤│001│悅寶企│錦吉企│台灣銀│0000-00000│34,000元│109年11月3日│AQ0000000││││業股份│業有限│行新興││││││││有限公│公司│分行││││││││ 司花蓮 ││││││││││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