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嵐慧 被告 顏璻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8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