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24日後某日起至95年9月8日17時許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96年1月11日以95年度訴字第86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6年1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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