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李瑞和
李明勝 李阿鑾 被告 李建宗
李文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2人被訴共同於民國107年2月8日、同年月14日冒用已故父親名義提領郵局存款,涉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雖由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均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李文祿被訴侵占勞工保險遺屬津貼部分,業據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在案,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胡家瑋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