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410號債權人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金樹 、 王若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王若
蕎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