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40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林純如 債務人展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升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