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394號債權人台灣威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貨款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提出債務人福興食品原料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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