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