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林建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昱程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梁德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12年11月10日8,500元H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