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務人 李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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