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劉嘉堯蔡沛彤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沛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1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614,744元│99年1月14日│1.61%│自99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002│23,105元│99年4月16日│17.99%│自9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003│8,976元│99年4月16日│18.98%│自9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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