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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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渝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渝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渝婕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受刑人所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修正後刑法第50條賦予受刑人自己決定是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選擇權,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至23所示者,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本院卷第4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同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亦規定明確。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黃渝婕因犯如附表所示23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6部分及編號7至23部分,前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及3年4月),均經確定,且各罪均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有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次數、各罪情節、所犯罪質、犯後態度等,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及受刑人前已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日至98年│98、99年間│102年1月16日至│101年11月5日│││3月18日││102年7月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566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85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85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5日│105年3月30日│105年5月14日│105年3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間某日│101年5月間某日│101年12月14日│101年12月18日至││││││102年6月17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9日至│100年11月17日至│101年1月13日至│101年4月30日│││102年6月11日│102年3月6日│102年4月8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14.│15.│1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間某日│101年3月13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29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7.│18.│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12月22日│101年12月24日│102年3月13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2423號│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1.│22.│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101年1月6日│96年9月18日出監││││││後至97年5月16日││││││另案遭通緝前期間││││││之某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偵字第24489、││││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30026、30397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2423號│242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2423號│2423號│2423號│││├────┼────────┼────────┼────────┼────────┤││判決確定│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