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錦龍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郭錦龍係 郭進源 之子,係 郭蓒妘 之兄,3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㈠郭錦龍於民國100年2月9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新華興藥局內,因故與郭蓒妘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徒手毆打郭蓒妘下巴1下,致郭蓒妘往後倒而受有右手、右膝、下巴挫傷併腫、左腋下挫傷擦傷等傷害。㈡另於100年6月18日晚上7時許,在同址藥局,因不滿其父親郭進源對其妻及小孩扔擲物品,另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之犯意,持無線電話筒往郭進源頭部方向扔擲,致郭進源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嗣經郭蓒妘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郭進源、郭蓒妘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郭錦龍就犯罪事實㈠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另就犯罪事實㈡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三、經查,被告郭錦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進源、郭蓒妘與被告郭錦龍成立調解,業據被告及告訴人等供陳在卷,並經告訴人郭進源、郭蓒妘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10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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