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吳季軒 被告 林政憲 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看、減少工作損失、慰撫金及鑑定費用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繕及財物損失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