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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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國富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莊國富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因被告得以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而保護其利益,必具有自由而完整決定其意思之能力,即訴訟能力為必要,被告苟因疾病致認知或理解能力嚴重退化,而缺乏為己辯護之能力,自應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經查,被告莊國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8月23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08年12月29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因心跳驟然停止,經送至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急救後,因缺氧性腦病變,須長期依賴呼吸器及持續無意識(昏迷)狀況,遂於109年2月3日轉入板橋國泰醫院呼吸照護病房治療,其於該院住院期間,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意識不清昏迷指數3分,無法自行進食需使用鼻胃管灌食,且日常生活照護無法自理,須仰賴專人照護,無法出院離開呼吸照護病房:復於同年7月23日轉入 恩樺 醫院住院治療迄今,其於該院住院期間,呈現臥床狀態,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且因意識昏迷無法自行照料生活起居,需24小時由他人看護、翻身、抽痰及鼻胃管灌食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亞東醫院109年4月6日亞病歷字第1090417008號函暨所附被告出院病歷摘要影本、109年5月19日亞病歷字第1090519004號函、板橋國泰醫院109年6月4日板國醫字第1091001035號函暨所附診斷證明書(病患:莊國富)及恩樺醫院109年9月18日恩樺醫字第1090918001號函、110年1月4日恩樺醫字第1100104002號函、110年5月7日恩樺醫字第1100501002號函暨所附診斷證明書(病患:莊國富)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目前意識昏迷,且仍因病住院治療中,欠缺接受審判之能力,顯然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甚明,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