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嘉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嘉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與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之罪刑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5年10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12日18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旁,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月15日18時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與茭白路口查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在卷可稽。此外,復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