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主文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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