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主文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主文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