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0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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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乙○○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