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4號

聲請人 陳致宇

相對人 蔡佳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新台幣61,000元等語,然卻提出任何事證亦未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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