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馬鳴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得利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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